(2017)晋06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晓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恢12号移送执行部门:右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晓明罚金一案中,本院责令其履行(2013)右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平秀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