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27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6222xxx。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