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文玺与许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玺,许建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856号原告王文玺,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磊,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王文玺诉被告许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文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文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文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5元,本院减半收取22162元,由王文玺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