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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贺剑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贺剑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龙城路68号。负责人:杨干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以亥,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普壮,该行职工。被告:贺剑兰,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贺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