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喜娟、李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喜娟,李香花,李金凤,涂群杰,刘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胡喜娟,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李香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群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刘文莉,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喜娟、李香花、李金凤与被执行人涂群杰、刘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涂群杰、刘文莉应归还胡喜娟、李香花、李金凤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于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有车8辆,有房产多处,在南昌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竭力动产咨询有限公司、江西优典装饰有限公司、江西车世界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杰群实业有限公司有股份,本院均已查封(轮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群杰、刘文莉名下没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