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同成与常海英、段铁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段同成与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段同成依据(2007)晋市法刑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赔偿申请执行人段同成3292.66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