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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同成与常海英、段铁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段同成与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段同成依据(2007)晋市法刑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赔偿申请执行人段同成3292.66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海英、段铁成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