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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芦伟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伟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991号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445602X3(1-1)。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雨,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伟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博,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被告芦伟强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伟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彦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