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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丽与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889号原告:胡丽,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丽诉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胡丽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丽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