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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于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400号被执行人于某。关于被执行人于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辽06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9月19日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某履行罚金义务(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自动履行义务,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