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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邵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邵康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76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董琢理,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含青、杜妞(实习),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康成,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邵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