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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信虎与被执行人湖北泽坤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虎,湖北泽坤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信虎,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泽坤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蔡院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00000176019。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吴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本院在执行陈信虎与湖北泽坤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鄂08执他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6号民事判决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804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