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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志强、郭传刚、丹东熹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93号董志强、郭传刚、丹东熹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志强与被执行人郭传刚、丹东熹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传刚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志强借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郭传刚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