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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1327号

张志利、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利,张洪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利,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瑞固特风能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利与被执行人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张洪涛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张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张洪涛名下无存款、无股权信息、无不动产权益,其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兵

审判员  宁红波

审判员  冯海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