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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祖飞、魏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飞,魏爱民,杨萍,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李祖飞,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魏爱民,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杨萍,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兵,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祖飞与被执行人魏爱民、杨萍、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不含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0200.00元(不含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魏爱民、杨萍、张兵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0200.00元(不含利息)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正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