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诚、马瑞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诚,马瑞顺,龙匡权,龙福彬,龙匡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99号被执行人梁诚被执行人马瑞顺被执行人龙匡权被执行人龙福彬被执行人龙匡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梁诚、马瑞顺、龙匡权、龙福彬、龙匡怀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桂刑三复字第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诚、马瑞顺、龙匡权、龙福彬、龙匡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诚、马瑞顺、龙匡权、龙福彬、龙匡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诚、马瑞顺、龙匡权、龙福彬、龙匡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作信审判员 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