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马勇对贾永波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勇,贾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35号申请人:马勇被申请人:贾永波申请人马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4年生西洋参。申请人以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勇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对被申请人贾永波与贾庆义、贾永国所有的价值40万元4年生西洋参。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马勇负担。���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