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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4045号 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公寓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顾广超,总经理。 被告:蒋华,男,成年,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