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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正双、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双,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双,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九水东路196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126986-7。法定代表人:张建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双为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4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