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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高某某、刘某与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刘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孟某,男。刘某某、高某某、刘某与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刘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剩余医疗等费用1000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814元及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7年09月0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向本院交纳5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商业门店、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刘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后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家中五口人(妻子高某某、女儿刘某),系丁家镇张河村贫困户,现住房屋系危房,全家经济收入靠刘某某一人打工,种植2.2亩小麦,再无其他经济收入,其父年近80岁,常年有病,刘某某本人患有白癜风,家中经济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孟某,未婚,一个人生活,平时在外打工,家中无果园、无机动车辆、无商业门店、无商品房,再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经合议庭合议双方当事人均属生活困难,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刘某司法救助5000元,诉讼费2814元(2014)长武执字第00112号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