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罗艳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德仙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