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与被告深圳合众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深圳合众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683号原告何海。被告深圳合众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章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曰康,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何海与被告深圳合众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海负担。审判员 李 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