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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云合、吕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云合,吕美媛,马悦,马永军,张海坡,李玉军,高振琴,马云峰,吴国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813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满族,围场农商行六家支行客户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云合,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吕美媛,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悦,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永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海坡,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玉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振琴,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云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吴国兴,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美媛、马悦、马永军、张海坡、李玉军、马云合、高振琴、马云峰、吴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50元,由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