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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李波、张立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03执21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明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李波、张立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中心工业区永中度山,组织机构代码:14527455-5)、李波(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北街30弄22号,身份证号码:)、张立弟(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中路41号,身份证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李波、张立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