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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867号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心县。法定代表人:马玉山,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朋,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杨从登,系董事长。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我公司已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被告给付的质保金5,410.00元”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