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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凎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凎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804号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988号。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欢兴,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裕斌,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凎其,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长兴县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凎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本院收诉后,委托长兴县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未达成一致。2017年9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19日本院就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欢兴、被告李凎其到庭参加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并被告当庭按约履行完毕,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县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凎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