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金荣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金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09号罪犯郑金荣,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高邮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565分,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835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金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