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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银行、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银行,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昌源过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银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大道与新河路交叉口东北侧。负责人:陈艳。被执行人: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镇南环路4008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被执行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法定代表人:栾印东。被执行人:德州昌源过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镇张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开月、刘健、贺金金、刘成兵、马春英。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德众信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79万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