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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肖俊杰、肖婷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文昌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杰,肖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文昌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729号原告:肖俊杰,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肖婷,女,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文昌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276号。负责人:刘追。原告肖俊杰、肖婷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文昌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肖俊杰、肖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俊杰、肖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肖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俊杰、肖婷负担。审判员 欧阳爱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玲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