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良明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81执1715号被拘留人:李良明公民身份号码:×××5576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海宁市文杰机械有限公司(2017)浙0481执1715号税务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良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