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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元亮与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元亮,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元亮,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芦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元亮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元亮的委托代理人张士谦、吉林中煤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元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元亮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元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于元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何秋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