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熊学勇与王凯、李树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勇,王凯,李树芬,黄汝林,熊启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180号原告:熊学勇,男,1976年6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王凯,男,1970年8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李树芬,女,1980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黄汝林,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熊启彬,男,1983年12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学勇诉被告王凯、李树芬、黄汝林、熊启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学勇以庭外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学勇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学勇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