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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文奇与王鹏、郭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奇,王鹏,郭琴,王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046号原告:胡文奇,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户,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鹏,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九社*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郭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王鹏之妻。被告:王金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王鹏之父。原告胡文奇与被告王鹏、郭琴、王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胡文奇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文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