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刑更28号罪犯方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2017年1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7)沪011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执行机关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方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提出,罪犯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我院对罪犯方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已交付执行。罪犯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本院(2017)沪011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故对罪犯方某某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执行机关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提出的相关建议,本院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沪011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方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