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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科秀与龙素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科秀,龙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科秀,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素英,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上诉人邓科秀因与被上诉人龙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科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科秀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龙素英对邓科秀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诉讼费由龙素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015年,龙素英在家里修建房屋,占用了邓科秀两三米的柴山地。邓科秀以前在外务工,2016年1月30日,邓科秀在外回到家,就去与龙素英家协商,因没有达成协议,并且龙素英叫邓科秀去把多占的地挖回去,2016年2月18日9时许,邓科秀同其丈夫去挖龙素英家多占的地,龙素英打电话叫其丈夫回家,龙素英丈夫到家后,在其家里拿出钢钎,与邓科秀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龙素英用钢钎打邓科秀。这时群众把双方拉开并报警,邓科秀到周礼中心卫生院治疗,邓科秀出院后疗养了一段时间,后经周礼派出所组织调解,龙素英未认识到自己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龙素英辩称,本案与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1546号原告龙素英与被告杨光安、邓科秀健康权纠纷案系同一事实所做的判决,而杨光安、邓科秀并未提起上诉,足以说明邓科秀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科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龙素英赔偿邓科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65.3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邓科秀与杨光安系夫妻关系,龙素英前夫刘期伟与杨光安因为林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协商未果,2016年2月18日邓科秀及杨光安、龙素英以及刘期伟因林地纠纷发生抓扯,导致邓科秀受伤,并于同日被送往安岳县周礼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3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病。治疗经过: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活血、止痛对症治疗。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食欲尚可,无畏寒发热,创伤出疼痛轻微。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院外继续对症治疗;3.不适门诊随访。本案造成邓科秀受伤产生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2015年统计数据,结合邓科秀的请求,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安岳县周礼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住院费收费凭据,其医疗费为1820.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3天);3.营养费75元(25元/天×3天);4.误工费240元(80元/天×3天)。各项费用共计2225.35元,对邓科秀主张超过上述计算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邓科秀、龙素英于2016年2月18日发生纠纷致邓科秀受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龙素英应对邓科秀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邓科秀对其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确定由龙素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890.14元(2225.35元×40%)。故邓科秀要求龙素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龙素英提出其没有殴打邓科秀,龙素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故对龙素英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邓科秀要求龙素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龙素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科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890.14元;二、驳回原告邓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邓科秀负担150元,被告龙素英负担100元。二审诉讼中,邓科秀提交了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刘期伟、杨光安、邓科秀、杨松柏、杨显文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目的:纠纷的损失扩大是龙素英造成的,是龙素英用钢钎打邓科秀致使邓科秀受伤,龙素英应承担主要责任。1.2016年2月18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刘期伟的询问笔录。刘期伟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刘期伟与杨光安两家以前没有矛盾,现在就是因刘期伟修新房子要用到外面土地,杨光安叫刘期伟给600元,刘期伟认为那个土地是国家的,就没有给钱给杨光安。可能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杨光安、邓科秀来找刘期伟滋事挖刘期伟家的堡坎。2016年2月18日8时许,刘期伟上街去了,其妻龙素英在家洗衣服,龙素英在老房子看见杨光安、邓科秀拿起锄头去撬刘期伟家的堡坎,龙素英立即跑到新房子喊杨光安、邓科秀不要撬,公路外面土地可以随便挖,堡坎是龙素英家的老公路地界,杨光安、邓科秀无权挖,但阻止未果。然后龙素英又回到老房子换了双鞋子给刘期伟打电话说杨光安撬堡坎了,叫刘期伟立即回家。于是刘期伟就回到修建新房子的位置,邓科秀、杨光安就和龙素英在争吵,刘期伟就给杨光安、邓科秀说理,刘期伟家的堡坎在原来老公路的位置,杨光安说这个地方是他的,刘期伟说这个地方不是杨光安的,争吵了一会儿,杨光安用锄头挖刘期伟,刘期伟就退到地上坐起,龙素英也在和邓科秀、杨光安争吵,然后杨光安挖龙素英,刘期伟拉了龙素英一下,锄头打在龙素英右肩膀和右脚上,杨光安再次扬起锄头时刘期伟就将锄头把捏住,然后杨光安、刘期伟就抓扯起来。还滚到公路水沟里面去了,这时刘期县、杨松柏就把双方拉开,过了一会儿刘期伟就报警了,警察就来了。刘期伟脸上有点皮外伤,右脚有点痛。龙素英右肩膀、右脚疼痛,没有出血现象,听医生说没有骨折是皮外伤。刘期伟不清楚对方伤势。杨光安、邓科秀拿了锄头、钢钎、铲子,现在钢钎、铲子都在刘期伟家中,杨光安用锄头打的刘期伟和龙素英。刘期伟只和杨光安发生抓扯,邓科秀与龙素英也发生抓扯。在场人还有刘期县、孟菊英等,看的人很多。2.2016年4月6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杨松柏的询问笔录。杨松柏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杨松柏与刘期伟、杨光安系邻居,刘期伟、杨光安打架时杨松柏在现场。2016年2月18日上午8时许,杨松柏从屋里出来倒垃圾,就看见刘期伟把杨光安按倒在路边的排水沟里,刘期伟一只腿跪在杨光安的胸膛部位,同时刘期伟的两只手都握成拳头在打杨光安。龙素英也把杨光安的妻子邓科秀按倒在路边的排水沟里,龙素英的一只腿跪在邓科秀的身上。杨松柏见此情形,说马上骑上电瓶车过去抓住刘期伟的右手,叫其不要打,说这样打会打出事情来的。这时,刘期县也来了,刘期县抓住刘期伟的左手劝刘期伟不要打了。杨松柏和刘期县就把刘期伟拉开了。当时杨光安起来后可能都觉得自己没打到人,心里不舒服,就想打刘期伟,都被拉住了,没打成。后面人慢慢多了起来。龙素英和邓科秀也不知道是被谁拉开的。杨松柏当时没有注意龙素英和邓科秀,过了一会儿,警察也来了。刘期伟、龙素英、杨光安、邓科秀是因为土地纠纷引起的打架,具体如何杨松柏就不清楚了。杨松柏看见杨光安的整个鼻梁都是青肿的,有一个眼睛带有血丝。杨松柏陈述杨光安的伤是刘期伟打的,其看见刘期伟用两拳头打在杨光安的面部。杨松柏开始看见打架时距离现场大概有50米左右,其看见后不到1分钟就到了现场。3.2016年10月25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杨光安的询问笔录。杨光安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杨光安2016年10月25日到派出所交鉴定书,其伤经四川西南司法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其陈述伤是刘期伟用拳头打的。2015年杨光安在外地务工,其知道刘期伟在老家修房子占了杨光安的两三米柴山地,后来到了2016年1月30日,杨光安从外地务工回来,便去找到刘期伟妻子龙素英协商刘期伟修房占用柴山地的事情,杨光安提出刘期伟要用自己的柴山地与杨光安换,或者在经济上对杨光安进行补偿,当时龙素英说要与刘期伟商量一下再说。后来因为有事杨光安就走了。一直到2016年2月14日上午,杨光安再次到刘期伟家,刘期伟夫妻都在家,杨光安就说,刘期伟家修了房子,为了方便,要修院坝可以理解,但是院坝占了杨光安家的柴山地,看怎么解决。因为杨光安开了年要外出务工。所以临走之前想把这事解决好。最开始刘期伟就说其占用的是公用地,没有占用杨光安的柴山地。杨光安就说当年修公路的时候征用了杨光安的柴山地,但只征用了一部分。而刘期伟修的坝子越过了征用土地的面积,已经占了杨光安没有被征用的柴山两三米。后来刘期伟夫妻又说那块柴山地不是杨光安的,是杨海柏的。后杨光安又把杨海柏叫了出来,经过杨海柏说明,确定刘期伟的院坝占用了杨光安未被征用的柴山地,刘期伟夫妻说再商量一下,刘期伟夫妻就在院坝内商量。后来因为刘期伟夫妻没有柴山地可换,就提出给予杨光安补偿。杨光安就说过年了,给个600元,要个六六大顺。刘期伟夫妻不同意,并说那点柴山地不要了,杨光安就说既然刘期伟不要了,那杨光安就挖回去,刘期伟说,那杨光安就挖回去嘛,后来杨光安就走了。当时刘期伟夫妻就有点发火。2016年2月18日上午9时左右,杨光安、邓科秀夫妻就拿起锄头、铁铲、钢钎等物到了刘期伟家的院坝外把属于杨光安的柴山地挖回来。因为刘期伟院坝的堡坎就砌在杨光安的柴山地上,杨光安和邓科秀就用钢钎把堡坎的石头撬了三块,有两块石头较大,撬不动就没有管。挖柴山地的时候,龙素英就跑过来叫不准撬堡坎,杨光安就说修在公路边上的堡坎不管,但修在杨光安柴山地上的堡坎肯定要撬。龙素英就说,要是再敢挖,肯定要叫刘期伟回来打杨光安,杨光安当时就没停,继续在挖。后来杨光安就看见龙素英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就一直站在一边骂杨光安夫妻。杨光安夫妻继续在挖。大约过了几分钟,刘期伟骑摩托车回来就吼起“要干什么”,龙素英和刘期伟说了几句话后,刘期伟就回到家中拿了钢钎出来,最开始刘期伟夫妻就和杨光安夫妻争吵,双方争吵了一会儿刘期伟突然用钢钎朝杨光安戳过来。杨光安看见后立即就用手上的锄头去挡钢钎,但是没挡住。钢钎戳在杨光安的胸口上。杨光安被戳中后就把锄头丢在一边,用双手抓住钢钎后退,退到公路边的排水沟里摔倒了。刘期伟松了钢钎后,跳到排水沟里用膝盖跪在杨光安身上,用拳头打杨光安的眼睛周围和胸部,杨光安就用双手使劲的拦住,被刘期伟打了三四拳后,才用双方抓住刘期伟的双手,一直使劲把刘期伟的双手撑住,杨光安才没有继续挨打。后来路过的邻居过来把刘期伟拉开,杨光安从排水沟里起来时看见邓科秀被龙素英打起在排水沟里躺起了。杨光安当时不止眼睛受伤,胸口和头部还被打青了。杨光安眼睛是刘期伟将杨光安压在排水沟里的时候用拳头打的。刘期伟使用的钢钎约有1米5长,六棱,是22号钢钎。钢钎被刘期伟拿回家了。杨光安只是在挡,没有还手打刘期伟,也没有用锄头对刘期伟和龙素英实施伤害。刘期伟和龙素英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杨光安不清楚。龙素英看见刘期伟把杨光安压在排水沟的时候,龙素英就捡起刘期伟使用过的钢钎想来打杨光安,当时邓科秀看见了就一直把龙素英拉住。邓科秀腰部、腿部被打伤,但是不很严重。当时有刘期县、杨松柏、杨显文在现场。4.2016年11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邓科秀的询问笔录。邓科秀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刘期伟在老家修房子时占了邓科秀家两三米的柴山地引起的打架。2016年1月份,邓科秀之夫杨光安从外地务工回家后,就去找刘期伟,商量刘期伟修房占柴山地的事情,商量了两次都没有结果。邓科秀没有参与协商,后来听刘期伟夫妻说占了的柴山地不要了,叫杨光安挖回去。杨光安才决定将占了的柴山地挖回来。2016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邓科秀之夫杨光安拿着锄头、钢钎、铁铲等物到刘期伟家的院坝外要把柴山地挖回来。杨光安先去,邓科秀在家里没来得及过去。没过多久就听到杨光安和龙素英争论的声音。邓科秀赶紧出去看看情况。杨光安和龙素英争论了一会儿后,龙素英就打电话给刘期伟,说杨光安又过来争地块,快回家来打死这家孤人。邓科秀就去劝说“不要争,找大队干部来解决”。龙素英没有听,开口就骂杨光安夫妻。杨光安仍然在挖柴山地。挖了几分钟,刘期伟骑着摩托车回来,看见杨光安在挖地就吼:“干什么,干什么,打死你这家孤人”,龙素英就和刘期伟说了几句话后,刘期伟转身就从家里拿了根钢钎出来,就与杨光安夫妻吵。双方争吵了一会儿后,刘期伟突然用手里的钢钎向杨光安的胸口戳去,杨光安就用手里的锄头去挡,结果没有挡住,钢钎戳在杨光安的胸口上。这时,龙素英顺手捡了地上的一根钢钎要打杨光安,邓科秀看见就赶紧把龙素英拉住,龙素英就用手里钢钎的打在邓科秀的左腰部,邓科秀就摔倒在地上了。邓科秀当时使劲拉住龙素英的右手,龙素英就用左手拿着钢钎,在邓科秀左腿内侧打了一下,然后又把邓科秀拖到水沟里打。因为邓科秀有心脏病,当时心脏很不舒服,就晕过去了。后来发生的事情邓科秀就不清楚了。至到警察和医院的人来后,邓科秀才慢慢醒过来。邓科秀陈述是刘期伟先动的手,杨光安夫妻只想着挖地,没想过打架。刘伟期夫妻骂了邓科秀,还说要打死杨光安这家孤人。而邓科秀因是云南人不会骂人,杨光安也只说了刘期伟夫妻横行霸道,邓科秀身体不好,也没有什么力气,龙素英在打邓科秀时,邓科秀一直在挡,努力拦住龙素英的打。杨光安是否动手,邓科秀没看见。刘期伟夫妻使用的都是钢钎,杨光安手里有把锄头,邓科秀什么都没有拿。刘期伟手里的钢钎长1.5米,直径有3厘米,圆柱体的,龙素英手里的钢钎有1米左右长,直径有3厘米左右,杨光安手里的锄头是农村种地用的,1.6米左右长,木质棒,底部是30厘米宽的铁质长片,挖地用的。邓科秀夫妻都受了伤,刘期伟那边是否有人受伤,邓科秀没看见。邓科秀左腰部、左肩部、左脚、左小腿都被龙素英打伤,脸上有擦伤,医生检查后说是全身软组织伤。杨光安经医院检查,左胸被打伤,眼睛也被打伤。邓科秀只记得当时李中秀在现场。5.2016年12月22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杨显文的询问笔录。杨显文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杨显文与杨光安、刘期伟系邻居。2016年2月18日,杨光安、刘期伟发生了打架。当时杨显文去劝了架,看见了事情的经过。2016年2月18日9时左右,杨显文当时在刘期岳家耍,突然就听见有人在喊打架了,杨显文就立马出去看,看见刘期伟和杨光安在刘期伟家外面的院坝边边上,两个人相互抓扯在一起。最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就是抓扯了两下,但是都还没有动手打。后来在抓扯的时候杨光安就倒在了地上,这时刘期伟一下就压在杨光安的身上,杨显文在路上就看见刘期伟连续朝杨光安打了几拳头,杨光安挨了几拳头后也努力从地上挣扎起来,双方就一直相互扭打在一起,后来杨光安在退的时候就退到路边水沟里面,杨光安都还是站在水沟里和刘期伟两个相互对打。杨显文赶到现场时,杨松柏、刘期县也到现场。三人把刘期伟拉开后,杨光安和刘期伟都还是要打架,杨光安就拿起一把锄头,而刘期伟则拿了一根钢钎,两个都想冲去打对方,但都被拦住了。杨光安和刘期伟都是用拳头打对方,两个人都动了手,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杨显文没有看清楚,就看见两个人用拳头在乱打。杨显文看到邓科秀脸上有一点抓伤,杨光安的左眼有点淤青。杨显文听说双方是为了争刘期伟家外院坝的一点土边边引起的。在场人中杨松柏、刘期县先去,杨显文要晩一步,其余的人都要晚一点。最开始的时候是刘期伟和杨光安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后来不知道怎么的邓科秀和龙素英两个又抓扯在一起,但就抓扯了一小会儿,邓科秀就倒在路边的水沟里了。邓科秀的脸上有抓伤。邓科秀的质证意见:对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内容无异议。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各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各方一致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从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对参与纠纷当事人及部分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容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邓科秀、杨光安与龙素英、刘期伟间纠纷的原因是杨光安认为刘期伟修建房屋时占用了杨光安林地所引起,而导致2016年2月18日双方抓扯的起因是双方对占用林地的补偿协商未果时,杨光安、邓科秀用钢钎撬龙素英家的堡坎石头,龙素英阻止未果所致。刘期伟、龙素英与杨光安、邓科秀从争吵发展到相互抓扯,导致各方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双方因占用林地产生的补偿纠纷在协商未果情况下,本可以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而双方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并发生抓扯,其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对本次纠纷损害后果的发生,各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对谁先出手发生抓扯的陈述不一致,尤其是对邓科秀与龙素英间的抓扯的情况除双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本次纠纷的起因尤其是抓扯原因由邓科秀、杨光安引发及各自的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的规定,确认邓科秀的损害后果由龙素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邓科秀提出其伤害后果是龙素英用钢钎打伤所致,除其陈述外,龙素英不予认可,邓科秀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邓科秀关于龙素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龙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综上所述,邓科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邓科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梅波审 判 员 张斌审 判 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艳书 记 员 刘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