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盛与丁新、斯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胜,丁新,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820号申请人丁胜,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丁新,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斯琴,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丁胜因与被申请人丁新、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盛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斯琴在民事判决书享有的1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丁胜提供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斯琴在民事判决书享有的1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