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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延安,董事长。福建省大田县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9100元,由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因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大田县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