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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939号原告: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某,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8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瑞琦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88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