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风清扬;郭广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91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风清扬,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圆,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郭广航,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风清扬因与被申请人郭广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47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风清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仲裁庭无权裁决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变更付款方式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仲裁庭未经风清扬同意,单方变更郭广航的付款方式,裁决违反了合同法及合同的约定。第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广州仲裁委在2017年3月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在2017年4月19日进行了回复,仲裁庭采纳该复函作为证据,认定郭广航具有购房资格。但是该复函没有经风清扬质证,仲裁庭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构成程序违法。另外,广州仲裁委在2016年11月24日受理郭广航的仲裁申请后,经两次开庭,没有及时结案,以案情复杂为由向广州仲裁委主任申请延期审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仲裁庭故意拖延审理,风清扬合理怀疑仲裁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第三,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郭广航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郭广航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二个月内一直未能提交其征信证明,致使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还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首期款。在郭广航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风清扬有权不再履行合同并追究郭广航的违约责任。仲裁庭认定郭广航的征信证明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被申请人郭广航辩称:首先,风清扬主张的变更付款方式及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问题,不是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风清扬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其次,仲裁庭已将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复函送达给了风清扬,其没有对该复函发表质证意见,不能因此认为仲裁程序违法。最后,郭广航在案涉房屋买卖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风清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综上,请求驳回风清扬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风清扬和郭广航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郭广航提起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了风清扬提起的仲裁反请求。广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17年2月13日、3月27日开庭审理后,因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向广州仲裁委主任申请延期审理。该会主任经审查,批准该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27日。广州仲裁委在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13473号仲裁裁决。现风清扬对该裁决不服,以仲裁庭无权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变更、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及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另查明,广州仲裁委在仲裁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郭广航在与风清扬签订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向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出具了复函。之后,郭广航对该复函发表了质证意见,风清扬未对该复函发表质证意见。风清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其收到了仲裁庭向其送达的上述复函,但主张仲裁庭未要求其对该复函发表质证意见,也未专门组织双方对其进行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就本案而言,风清扬主张仲裁庭无权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变更及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实际是其对仲裁庭认定的案件实体问题不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关于风清扬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首先,经查明,广州仲裁委在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后,已分别向风清扬和郭广航送达了该复函,风清扬也确认其收到了该份复函。风清扬在收到该复函后,未对其发表质证意见,这是其对自身仲裁权利的处分,不能成为认定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即使如风清扬所言,仲裁庭未再专门组织双方对该复函进行质证,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的规定,因无证据证明该程序瑕疵足以影响仲裁庭对案件进行正确裁决,故也不能成为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其次,虽然仲裁庭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审结该案,但经查明,仲裁庭已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向广州仲裁委主任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该会主任已批准该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27日。仲裁庭在2017年5月25日作出裁决,并不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该事实也不能成为认定仲裁员徇私枉法的理由。综上所述,风清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风清扬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347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风清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王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