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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牛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牛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374号原告:孟某,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牛某,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牛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