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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应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应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293号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66234863Q。住所地:舞钢市寺坡大石门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焕之。被告:胡应荣,男,成年,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应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栗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