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世裕与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裕,贺建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979号原告:张世裕,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罗仁崇、胡永清,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贺建新,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牛区。原告张世裕与被告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裕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