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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金林与葛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林,葛练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58号原告何金林,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葛练红,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林诉被告葛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练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林撤回对被告葛练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金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抄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