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龙行鹏、肖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行鹏,肖琴,王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龙行鹏。被执行人:肖琴。被执行人:王英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行鹏与被执行人肖琴、王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房产,房产已被本院依职权查封,因被执行人肖琴涉嫌诈骗案无法处置,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案件正在侦查中,且因被执行人王英俊已向武汉市永丰街派出所报案,称龙行鹏涉嫌诈骗,武汉市永丰街派出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正在侦查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