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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存红、邵建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存红,邵建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100号申请人:黄存红,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建卯,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人黄存红与被申请人邵建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存红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邵建卯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房屋(权证号:浙20**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XXX5号)予以保全。申请人黄存红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存红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可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建卯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房屋(权证号:浙20**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XXX5号),并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存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