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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夏友华与夏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友华,夏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167号原告:夏友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夏XX,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夏友华诉被告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友华诉称:1997年,原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村村民委员会对农户的部分承包责任田进行调整,夏友华家分得位于门口垅的土地0.21亩、大垅田的土地0.845亩、西榜的土地0.36亩、廖垅田的土地0.50亩、稻场地的土地0.48亩、稻场地的土地0.78亩及稻场地西边土地0.16亩(即菜园地),共计面积3.335亩。2009年,因当地政府建设需要,夏友华家上述3.335亩土地中的2.28亩土地被征用,夏友华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7761.50元(青苗费除外)。但夏XX未经夏友华同意,私自领走夏友华应得的补偿款。事后,夏友华多次找夏XX讨要,并要求武穴市石佛寺镇政府处理,均无结果。现夏友华诉至法院,要求夏XX立即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27761.5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2005年6月30日,夏友华的父亲夏启龙作为承办方代表,与发包方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居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夏启龙、夏启龙妻子毛玉珍、夏启龙的儿子夏友华、夏友华的妻子廖利琴四人对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居民委员会的3.175亩土地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年初,夏启龙去世。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需要,夏启龙、毛玉珍、夏友华、廖利琴四人共同承包上述3.175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被征用,该土地补偿款的领取由时任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居民委员会一组组长夏XX经办。因此,毛玉珍、夏友华、廖利琴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夏友华主张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仅以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居民委员会的经办人夏XX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夏友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友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强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水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子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