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立群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群,苑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立群,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苑克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杨立群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苑克强自动履行44162元(包含利息966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82元),交纳执行费4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丽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