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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巍、钟敬龙等与钟彤彤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钟敬龙,钟彤彤,于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3275号原告刘巍,女,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户籍涿州市双塔区。原告钟敬龙,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涿州市双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彤彤,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靖,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巍、钟敬龙诉被告钟彤彤、于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柴克云及被告于靖、委托代理人、钟彤彤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79年4月14日生育一子钟彤彤。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12日结婚。2011年10月2日原告刘巍通过涿州市田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王光霞名下东兴南街9号楼3-601室楼房,并于2011年10月2日向王光霞支付了1万元定金。2011年10月10日向王光霞爱人张长龙转账312350元。2013、2014年被告钟彤彤因与人合伙投资矿山生意向刘巍借款60万元,导致刘巍所购房屋在2015年办理过户手续时资金不足。钟彤彤二人自愿将夫妻的名字免费借给母亲用以办理购房贷款。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仍为高巍。2017年2月,二被告离婚,将原告的房产作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二原告得知后震怒,虽然房子登记的是二被告的名字,但我们才是实际产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涿州市东兴××楼××室的房屋为二原告所有,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钟彤彤辩称,本案涉案房屋是我父母购买的,原告所述的事实我认可,该房屋我的父母没有明确说赠与我,因为母亲年龄过大,不能申请银行贷款,故以我的名义将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其目的是为了顺利办理贷款购买房屋。该房屋实为母亲刘巍所有。被告于靖辩称,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张的房屋所有权为于靖和钟彤彤共同所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的儿子及儿媳。二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日,原告刘巍通过涿州市田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购买了王光霞东兴南街(东兴新区)9号楼3-601室楼房一套,房款总价54万元。2011年10月2日,刘巍付王光霞购房定金1万元,10月10日,刘巍支付王光霞首付款312350元。因该房交易时王光霞名下银行贷款未还清,剩余房贷由刘巍支付至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25日,刘巍向王光霞支付房款20万元,至此,王光霞房款全部付清。另查,刘巍向王光霞支付的剩余房款20万系被告钟彤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所得。2015年2月4日,被告钟彤彤、于靖与王光霞办理房产过户,交纳契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房屋所有权人为钟彤彤、于靖,二人共同共有。庭审中,原告刘巍陈述购买的房屋之所以登记在钟彤彤和于靖名下,是因为钟彤彤和他人合伙投资矿山向其借款60万元,导致该房在办理过户时资金不足,因其年龄过高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才提出以钟彤彤的名义申请向中国邮政储蓄贷款,付清王光霞剩余房款。刘巍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为二原告,遂起诉来院。被告于靖对刘巍的陈述不予认可,主张该房应为自己和钟彤彤共同共有。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刘巍付款收条、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书、田园房产中介证明、借名买房协议、银行还贷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原告刘巍在二被告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由钟彤彤办理银行贷款按揭,后将该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刘巍出资应视为该笔钱赠给二被告夫妻双方买房,该房屋为二被告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为被告钟彤彤和于靖,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其夫妻所有不能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