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芳与张还文、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芳,张还文,张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芳,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忻府区紫岩乡北宋村14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伟,定襄县晋昌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还文,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40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红,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村313号。上诉人张志芳因与被上诉人张还文、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借款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志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予以退回。审判长左长军审判员刘勇审判员王晓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董彦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