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琳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琳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86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琳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黄琳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9095.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琳瑶名下银行存款129095.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65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