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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掇劳人裁(2016)4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2年11月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荆门市伊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掇劳人裁(2016)4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